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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
 
国外商标申请

  在于国内寻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际,同时更应正视世界各国维护,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均采取属地保护主义,在甲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并不及于乙国,因此对于希望以自创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占一席的地的厂商及企业研发技术成果者,一定要在各销售国专责机构提出申请注册,以达到对本身权利的保护。
  (1) 申请国外商标的需知: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基本上采用二种制度,一是注册主义,二是使用主义。
  所谓注册主义,即商标必须向该国主管机关依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核准注册后,方能拥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即使使用在先,但未依法提出申请注册者,则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例如我国、台湾、日本,皆采取注册主义。所谓使用主义,仅依据在一项商品上有使用商标的事实,即使不注册,商标所有人亦可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是一种承认商标权与商标使用同时产生效力的制度,如美国、菲律宾。
  (2) 国外商标的重要性:
  ★开拓企业海外市场,塑造企业海内外形象,奠定驰名商标的基础;
  ★扼止不肖厂家对企业海外市场的恶意侵蚀;
  ★可与海外专利申请案共同申请注册,形成一道强大的知识产权防护墙;
  ★先进国家多重视商标专用权,欢迎商标专用权的厂家进驻,认为拥有商标专用权是公司实力象征;
  ★因为办理国内商标注册的目的,原就是申请国外商标注册作准备。
  (3) 如何申请国外商标注册:当您经评估的后,若需要申请国外商标时,您只需与本公司专业人员联络,我们将为你做整理、翻译工作;相同的如果您己先申请了国外商标,你也只需将申请文稿提供给我们,我们将可为你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使您的权利不论是在世界的任一角落,皆能受到完善且周全的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
  巴黎公约成员国途径: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
  欧盟商标CTM:向欧盟成员国提出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共有14个成员国
 
  特点:
  1. 节省时间: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并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寄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保护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驳回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议定书国家一年半)期限内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
  2. 节省费用;
  3. 方便后期管理:马德里体系大大方便了商标注册后的管理,因为该体系能够登记后期的变更(如所有权的变更或权利人姓名或地址的变更)或者可以通过在WIPO国际局采用简单的单一程序对注册进行续展。还可在后期指定更多国家;
  4. 要求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如果目前商标在国内没有申请注册或尚处于申请阶段,则暂时无法进行申请,或仅能就议定书国家申请注册,保护范围较小。

  所需文件:
  1. 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应首先在国内取得商标注册或取得初审公告;
  2. 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则仅需提供进行国家注册申请时商标局出具的《申请收据》。

  包括国家:
  截至2003年6月,参加马德里协定和/或议定的国家已有68个。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
  特点:
  1. 节省费用:通过欧共体商标申请系统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大致相当于2-3个欧共体国家单独申请的费用;
  2. 提交申请无需表明使用,且无须以任何原始申请、注册为基础提出;
  3. 在任一欧共体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即可保持其有效,(通常情况下,向欧共体某一国家单独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在连续五年或更长时间不使用,第三方可就此提出对该商标的撤销);
  4. 在欧共体商标注册系统下申请商标注册,有助于在欧共体范围内处理诸如使用许可、转让、变更等一系列与商标有关的事务,而无需在单个国家分别进行。
  5. 在商标保护方面,相对于在各个国家分别注册的商标在保护时需被迫分别采取行动的情况,在此系统下注册的商标则仅需采取一次行动即可抑制侵权产品在整个欧共体市场的投放及流通。
  6. 在欧共体商标注册系统下申请商标注册最主要的缺陷在于很多申请可能被以相关的理由驳回。但是,在此情况下,该申请可被转化为一系列独立的申请分别在各国提出,申请日予以保留。
  7. 在商品申报上,申报尽可能多的商品可以获取更大范围的保护,然而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商品多,被第三方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但这可通过修正商品解决。

  所需文件:
  1. 商标图样;
  2. 申请人名称、地址、营业性质和国籍;
  3. 商品明细:一个申请(一笔申请费)可以同时包括三个任选的类(即一次可以申报三个类的商品/服务),申请所有实际或潜在的商品或服务将比今后另行申请要节省费用。

  包括国家:
  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等15个欧盟成员国及扩展国。

专利申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
  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积极效果。
  因此,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要注意技术保密,不要召开技术交流会、技术或产品鉴定会,参加展览会和展销会,更不要在出版物上发表或出售发明创造的产品,以避免过早公开技术内容,丧失新颖性。此外,在申请专利时,要查阅有关专利文件和其它技术资料。对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三性”要求进行具体判断。只有在发明创造符合“三性”要求时,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交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与我所签定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专利代理委托书,并交付申请费用。
  ① 费用收至取得授权通知书;
  ② 费用包括申请阶段官费、代理费、杂费;
  ③ 授权后的证书费、年费申请人自理。
  三、为了便于代理人能较为深入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撰写好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提供一份技术交底书:
  1、发明创造的名称;
  2、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
  3、检索或查阅与本发明创造有关的技术文件(可能的话),并对现有技术的状况(包括
  原理、结构、用途与优、缺点等)进行评述;
  4、发明创造的任务或目的;
  5、清楚、完整地叙述发明创造的内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6、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比,所具有的优点、特点或者积极效果;
  7、提供附图来帮助说明创造的技术内容;
  8、举一个或多个实施例,解释实现本发明创造的具体方式,对照附图加以说明。

 专利申请材料;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
  复审应提交的资料: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的撤回和终止: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无效
无效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不予受理的情况: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应提交的资料: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和审查: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撤回和终止: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权人变更专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二、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专利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是指涉及一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最终归属于何主体的诉讼,主要是指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和专利权归属诉讼。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发生在专利申请阶段,专利权归属诉讼发生在专利权授予后。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非法侵害而引发的诉讼。它们可以是单一专利侵权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可以是伴随其他原因而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如由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权转让引起的、由假冒专利引起的、由技术贸易引起的或由平行进口引起的。但其中遇到最多的是单一专利侵权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合同诉讼
  专利合同诉讼是指因为不履行或部分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而引发的诉讼。这类诉讼涉及的事项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诉讼中,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引起诉讼的重要原因和事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是判断和解决这类诉讼的重要依据。这类诉讼通常应当涉及双方签订的书面许可合同或书面转让合同,但也包括构成事实上的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转让但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
  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的严格含义是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诉讼案件,包括:当事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决定)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其他有关专利的诉讼
  其他有关专利的诉讼包括因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而引发的诉讼、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后单位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报酬或奖励而引发的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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